现在大部分信息化项目合同都是一些格式合同,是对方预先提供的。这种格式合同往往都是比较“偏心”的,是从对方利益出发的。若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不注意,则很可能我们前期在跟对方协商过程中取得的优势,都会在这个环节中,被对方扳回去。所以,笔者认为,签信息化项目合同跟信息化项目选型一样的重要。
前不久,我替公司出面,签订了一份有关“项目集成”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是使出了浑身解数,才没有让对方从合同中取得便宜。
第一:注意合同中是否规定项目时间
我们在跟对方协商的时候,对方口头承诺,在三个月时间内完成这个项目集成的工作。若超过三个月,则一切损失,包括超出日期的住宿费用、实施费用等等,都是由对方承担。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从头看到尾,都没有类似的条款限制。其实,我以前负责过不少的项目,因此非常清楚里面的猫腻。由于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意外因素比较多,有些甚至是对方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所以,他们往往不会在合同中注明项目的完工时间。防止在后续的纠纷中,失去主动。他们甚至愿意口头承诺,但是,也不愿意作出书面对确认。否则的话,到时白纸黑字在那边,他们赖也赖不掉。
但是,若不在合同中注明项目结束的时间,则对于我们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我们希望他们能够在我们进入旺季时间完成项目集成的工作,并教会我们该如何使用。如果拖到我们企业的经营旺季才完成的话,则在这个旺季,企业员工本来就忙,就不能够保证有这么多时间来参与这个项目。因此,这个项目很有可能会再拖个一年半载。这是我们信息化项目的主管所不希望看到的。
为此,对于这个项目时间的问题,我坚持让他们在合同中注明。即使到时候真的出现了一些意外的情况,由于合同的约束,则对方也会加派人力、物力,帮助企业解决。而不会采取拖的政策。
第二:注意有否定义“三包”期限
在我们购买商品的时候,如买电器产品,往往需要向对方索取三包凭证。其实,在信息化项目合同中,往往也需要这个三包凭证,不然的话,企业会吃亏的。如我以前在负责一个ERP二次开发项目的时候,由于没有确定这个三包的期限,就被对方占了空子。那次,对方花了近五个月的时间,按照我们的要求完成了二次开发。由于开发的内容比较多,而且ERP系统是一个小小的改动,往往影响的不是一个地方。我们在验收的时候,不可能一一验收清楚。当我们使用了半年左右,我们发现了原有的二次开发功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原来销售订单上有一个“订单引用”的字段,但是,在出货单上没有。我们让对方在出货单上也增加这个字段,并且可以从销售订单上直接带过去。他们是照做了,但是,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在出货单上添加这个字段的时候,竟然把字符长度搞错了。在销售订单上,这个字段的长度是字符型100个字符,而在出货单上是字符型60个字符。结果,当销售订单上订单引用字段内容比较长的时候,就不能全部带到出货单上,多于的字符会被直接的截掉。也就是说,在出货单上的订单引用字段,只能够保存前面60个字符。像这种小问题,我们在验收的时候,往往很难发现。半年后,我们发现问题跟他们交涉的时候,他们就说已经验收过了,而且相隔的时间这么长了,又或者说当时负责这个项目的员工离职了等原因,拒绝修补这个漏洞。除非企业愿意为此付相关的费用,也就是说,再次当作二次开发来处理。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注明三包的期限,遇到这种问题,我们也只能吃哑巴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