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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反垄断诉讼
作者:佚名  来源:网易科技  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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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垄断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周泽表示,此次诉讼主要是因为国家质检总局利用行政手段,排除和限制竞争。

  8月1日消息,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知名律师周泽代理北京兆信、东方惠科、中社网盟、恒信数码四家北京防伪企业,对在与防伪企业经营同类营业的中信国检公司持有30%干股,并强制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业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提起反垄断法诉讼。

  另有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也已委托周泽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将连续被起诉。

  该诉讼尚未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周泽表示,已经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垄断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周泽表示,此次诉讼主要是因为国家质检总局利用行政手段,排除和限制竞争。

  下面是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诉状——

  行政诉状

  原告: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军,职务:董事长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21号富泉花园78号楼

  原告: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昌林,职务:董事长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大地科技大厦716

  原告: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林,职务:董事长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12层

  原告: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职务:董事长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28号

  被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局长

  电话: 82260114 邮编: 100088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事实和理由

  从2005年4月开始,被告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被告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4月到目前为止,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同时还多次召开现场会、片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发表讲话,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另外,被告国家质检总局还通过由该局领导接受媒体访谈、到地方检查等方式,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国家质检总局还邀请香港著名艺人刘德华担任电子监管网的形象代言人——一个中央国家机关行政措施竟然需要靠明星来号召推广!?

  2007年12月,被告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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